投资合意达成,转账7万后诉不当得利?祁东法院:驳回诉求!
2026-04-13 15:28:21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张洪菲 | 点击量:5307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张洪菲)“当初说好的投资合作,转款后能不能以‘不当得利’要回钱款?”近日,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案件,原告汪某在向被告雷某转账7万元投资款后,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返还,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,明确界定了投资合意与不当得利的法律边界。

基本案情:转账7万称“无投资事由”,双方各执一词

2010年,原告汪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,向被告雷某支付7万元,双方口头约定该款项用于投资,但未就具体投资项目、风险承担、收益分配等核心事宜签订书面协议,也未作出明确口头约定。

后双方就该笔款项产生争议,原告汪某诉至法院,主张其转账时虽明确该笔钱为投资款,但始终不清楚具体投资项目,也未明确是合伙合作还是入股形式,认为事实上不存在真实投资事由,被告雷某收取该笔款项无合法依据,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。

被告雷某则辩称,汪某转账7万元属实,该款项系汪某自愿用于投资某项目,因当时项目前期需垫付资金,该笔钱实际是汪某支付给自己的前期垫资款,并非不当得利,故拒绝返还。

法院判决:合意达成非无据,驳回原告诉求

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:被告雷某收取7万元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。

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:“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”。本案中,原告汪某在庭审中明确认可,其向雷某转账7万元时,双方已达成“该款项用于投资”的合意,即便双方未就投资细节作出明确约定,原告对投资用途、去向等情况不甚了解,但上述情形并不影响“投资合意”的成立。

被告雷某取得该笔款项,基于双方达成的投资合意,并非“无法律根据”,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法官说法:厘清不当得利,守住举证底线

法官庭后表示,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是“一方获利无法律根据”,而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,原告作为主动给付方,负有举证责任,需证明其给付行为缺乏法律依据,即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基础法律关系(如投资、借贷、赠与等)。

本案中,原告汪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雷某转款7万元的事实,却无法证明其给付行为缺乏法律依据——相反,其自身认可双方就“款项用于投资”达成合意,这就意味着被告雷某取得该笔款项具有合法基础,不构成不当得利。

法官特别提醒,实践中需注意: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,并不必然导致原告的不当得利主张成立。不当得利的“无法律根据”,必须由原告主动举证证明,不能因被告无法充分证明存在合法根据,就反向推定不当得利成立。在此也警示广大群众,涉及资金往来尤其是投资类转账时,务必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避免后续产生纠纷,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责编:陈梓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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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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